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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学生考勤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4-12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手册》的规定,结合我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系学生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一)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早退、迟到15分钟以内,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论处;15分钟以上作旷课一学时论;理论课按实际排课节数计,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节计)。

(二)学院规定的星期一早上的升旗仪式,按一节课考勤。

(三)各类集会(没指定必须参加的讲座除外)。

(四)早自习、晚自习。

二、请假手续

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要有学院校医室证明,事假、公假须持有关证明,向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单》,填写清楚后,按以下原则办理,然后送本班学习委员登记。

(一)请假一天以内且回学院住宿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系学工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系学工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系主任批准。

(三)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辅导员、系学工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系主任出具意见,报教务部审批。

(四)请假一周以上,辅导员、系学工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系主任出具意见,再报教务部审查同意,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学生请假期满的,须到系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应按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六)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准假期限,或先自行离校后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旷课处理原则

学生旷课为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原则处理(学时数以一学期累计):

(一)旷课5学时以上,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家长。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六)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旷课累积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规定

(一)考勤员:每个班级设考勤员一名。原则上由学习委员兼任,学习委员不在,由副班长负责。考勤员要秉公办事,如实登记考勤情况,否则,视为故意违反考勤制度。每次上课结束时将《班务日志》给任课教师签名。任课教师要履行职责,自觉考勤。每周结束时,考勤员把本班考勤情况作小结并在班级公布,并记录在《班务日志》上,将考勤结果统计好,向辅导员汇报,并于每周星期五下午交系教务办公室。教务秘书每周一次汇总并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同时送教学部存底和送学生部备案。

(二)学生请假,一学期累计超过全学期规定学时三分之一者,作休学处理。

(三)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及成绩评定,该课程须重修。

(四)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五)本制度由芙蓉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教务办负责解释。

芙蓉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