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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创新学分与技能学分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2-16 [来源]: [浏览次数]:

附件:湖南文理院芙蓉院学生分与

技能分管理

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个性发展和技能提升,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第一条凡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性活动(指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等)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参加各类技能性活动(含专业技能和其它应用技能)并获得等级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创新性或技能性活动,且获得2学分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方能毕业。学生参加获得超过2学分以上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视其类别,可分别对应免修一定学分的公共任选课程或专业任选课程,其中,学科竞赛所获学分还可抵免对应专业相关集中实践课程。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抵免任选课程或实践课程学分最多不超过12学分。

第三条院内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活动的组织,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由活动组织单位拟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教学工作部审定后实施。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各学生社团面向学生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均可纳入学生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管理范畴。

第四条 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的审核认定由教学工作部负责。每年4月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表》,同时需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技能职级证书、论文原件,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专利证书等,经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后,由学生所在系将学生实际所得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情况汇总(含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审核认定的成绩,对学生创新与技能活动学分登记注册、归档管理。

第二章 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

类别

培训或获奖

培训或获奖等级

学分

认定

备 注

参加学科竞赛培训

封闭集训15天以上

2

系级竞赛获奖

二等奖

0.5

①系级竞赛第1、2名分别按一、二等奖执行;

一等奖

1

院级竞赛获奖

优胜奖

0.5

①院级体育竞赛第1、2、3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执行;第4-6名按优胜奖执行;

②省级、国家级体育竞赛:1-3名按一等奖、4-6名按二等奖、7-8名按三等奖执行;

③除体育竞赛外,设有团体奖的项目如按个人获奖申报则降一等执行。

三等奖

1.0

二等奖

1.5

一等奖

2

省级竞赛获奖

三等奖

2

二等奖

4

一等奖

6

国家级竞赛获奖

三等奖

4

二等奖

6

一等奖

8

机等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学生通过二级,理科学生通过三级

1

获得多个等级证书者只计最高级学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学生通过三级,理科学生通过四级

2

机等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学生通过四级

3

获得多个等级证书者只计最高级学分。

外语等级考试

大学英语水平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音体美学生通过四级

2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

2

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师范专业(方向)学生达一级乙等及以上、非师范专业(方向)学生达二级甲等

1

普通话水平测试非师范专业(方向)学生达一级乙等及以上

2

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初级证书

1

《驾驶证》不予学分认定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中级证书

2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高级证书

3

主持院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1

参与者减半计分

主持省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2

主持国家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6

授权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2

非第一专利权人减半计分。

实用新型专利

4

国家发明专利

6

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论文

2

此标准适用于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减半计分。

被SCI、SSCI、CSSCI、EI收录论文或人大复印全文转载

4

文化艺术活动

参加系组织的各项规范性或专业技能比赛(文艺表演、辩论赛等)

二等奖

0.5

①同一竞赛项目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只计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②设有团体奖的项目,若按个人获奖申报则降一等执行。

一等奖

1

参加院内或湖南文理学院组织的各项规范性或专业技能比赛(文艺表演、辩论赛等)

优胜奖

0.5

三等奖

1

二等奖

1.5

一等奖

2

参加省级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设计作品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等

三等奖

2

二等奖

3

一等奖

4

文化艺术活动

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设计作品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等

三等奖

4

二等奖

6

一等奖

8

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

获系表彰或奖励

0.5

获学院表彰或奖励

1

获省级表彰或奖励

2

获全国表彰或奖励

4

第三章 学科竞赛成绩加权

第五条为提高我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其它类竞赛的竞技水平,学院根据需要组织赛前封闭性训练。为补偿受训学生因为参加封闭性训练对其它课程成绩造成的影响,学院将对学生当期课程期评成绩实行成绩加权。成绩加权系数认定以训练时间长短及训练考勤、考核情况为依据。

第六条成绩加权的范围:仅限由学院组织的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体育竞赛、艺术展演、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新创业大赛等。

第七条成绩加权的条件:

1、参加学院组织的封闭性训练(寒暑假除外),且封闭训练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

2、封闭训练之前,竞赛承办单位应向教学工作部提交详细的训练方案和参训学生名单,教学工作部将对封闭训练过程进行督查。

3、参加了学院组织的封闭训练,但由于学生本人原因,没有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竞赛,则不享受成绩加权。

第八条成绩加权计算办法。

训练时长

课程成绩

加权系数

备 注

一个月

1.1-1.2

具体系数根据考勤和考核情况认定

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

1.2-1.4

二个月以上

1.4-1.5

注:课程期评成绩乘系数后超过90分时,按90分计算。

第九条认定时间与认定程序。

认定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受理上一学期学科竞赛成绩加权。

认定程序:由承办单位将成绩加权申请及竞赛获奖证明文件提交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根据学生获奖等级和集训表现确定学生课程成绩加权系数,由教学工作部改登学生成绩。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学院其他相关办法、条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有《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创新学分与技能学分管理条例》(院政字〔2010〕11号)即行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11月15日起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人才培养方案》配套执行。具体内容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院芙蓉

学生分和技能定表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项目

名称

项目

类别

1、学科竞赛、体育竞赛 2、全国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3、普通话水平测试 4、资格证考试 5、科技活动、授权专利 6、发表学术论文 7、文化艺术活动 8、其他

学分

类别

□创新学分

□技能学分

项目主要内容、成果及相应等级:

教学系意见(认定依据及学分建议):

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工作部审核意见:

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认定表须同项目证明材料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