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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选课、排课与调课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2-16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公共选修课

第一条、开设要求

1、申报开设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并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

2、申请开设院公共选修课,必须具备教学大纲、指定教材或参考书。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一般也不得超过36学时。

3、各系教师申报的院公共选修课,须经教学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学院教学工作部。选修学生不得少于20人。

第二条、选课程序

1、课程的确定

院公共选修课课程按以下程序确定:学院教学工作部在每学期第13周根据师资情况确定下一学期应开设的院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部拟定开课计划并于第15周在网上公布院公共选修课程供学生选课,第17周编排正式课表。

2、选课原则

(1)根据教学计划,每名本科生选修全院公共选修课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4学分。其中,文科学生必须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理工科学生必须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2学分,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艺术类或体育类课程1学分。

(2)学生选课应尽量避免课程冲突,若发生冲突,应予改选或按照学分制关于课程免听有关规定处理。课程改选由学生向学院教学工作部申请。

(3)学生听课一周后对所选修的课程不满意,可申请退选,但需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教学工作部批准。退选后选修学分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改选其他课程。退选和改选在课程开课的第二周内完成。若退选后授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该课程停开。

(4)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参加听课、考试或未办理缓修、缓考手续,不参加听课、考试者,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

(5)有多名教师平行开出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教师;若条件不允许,学生应服从学院的安排。

第三条、教学管理

1、院公共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任意调(停)课。因病或因公出差需要调(停)课的,须提前报告教学工作部,经同意后,方可调(停)课。凡无故缺课或任意调课的,将按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并取消其下一学期申报院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2、任课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要进行课堂考勤。学生无故缺课3次以上的(含3次),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得给学生该课程的成绩。

3、学院定期对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对教学质量差、不受学生欢迎的选修课程将予以停开。

第四条、考核安排

1、院公共选修课须在必修课考试前结束教学,并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时间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5周周末举行)。

2、任课教师须命题2套,并拟好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学工作部,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制卷。

第二章教学任务与开课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试验课程、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院制定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任务的,所在专业应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审查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符合《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教学工作部于每学期第12周下达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初稿),各系应按要求落实任课教师和各种相关教学设备后报教学工作部。

第十条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坚持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业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2、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不能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和初次任教的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我院师资现状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3、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上1门课程。

4、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必须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5、要求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在接受任务前,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由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开新课任务。对讲课效果好的,可以安排一个小班的教学任务,同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6、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特定或自行调整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说明。

7、在每学期的教学测评中,对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测评分数不达60分的教师不能安排新的教学任务,要求限期整改提高,然后按新任教师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学期课程并报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审查汇总后于第12周之前形成学期开课计划。开课计划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学工作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部和各系根据开课计划编排课表。课表编排的原则是先排公共课,后排专业课。公共课和跨专业选修课由教学工作部统一编排,专业课由各系自主编排。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任务安排由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落实,于开课前一学期第15周将课表送达各实验室、教研室及相关指导教师,并报送教学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课表编排

第十四条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合理组织教学时间、空间和人力,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规范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活动,稳定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课表编排的依据是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形成的开课计划。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六条教学安排实行三学期制(春季学期和夏季学期及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院制定的《教学日历》为准。

第十七条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但公共选修课程、重修课程、辅修专业课程以及文体活动类课程等可安排在周六和周日进行。

第十八条课表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24学时,不低于20学时。

2、教师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12学时,最高不超过16学时。

3、除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同一门课程周学时不超过6学时。

4、各教学班每学期全部课程的教学场所应尽可能相对固定。

5、各类课程调节适度,每日、每周学时分布均衡。

6、理论教学尽量安排在上午,下午可安排实验、实习及体育活动等课程的教学。

7、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安排一天授课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次或三次授课时间要间隔合理。音、体、美等术科类课程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可以特殊安排。

8、对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实行平行排课,学生可以在开课的前2周内选择教师进行听课,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教学班不开课,选课人数多的教学班根据情况实行大班教学,但最多不超过150人。课表由教学运行管理人员根据选课结果进行调整。

9、理论课必修课程授课不打破行政班级,一般为一个行政班或2-3个行政班合班上课,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实行大班上课,教师不得无故自行拆分班或合班。

第十九条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课程,教师在反馈开课计划时应注明需要何种特定的授课教室。

第二十条为确保课程教学执行稳定、课表准确无误,课表初稿编排后发至各系,各系教务秘书应认真校阅,如发现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学时、班级不符或所需的教学手段不能满足等问题,应将意见填写在课表初稿上,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反馈给教学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正式课表在前一学期的第17周完成,教学工作部将印制的开课计划和课表下发各系后,教务干事应及时将课表发到主讲教师本人、学生班级、教研室及实验室、机房。

第二十二条课程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学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调(停)课与代课

第二十四条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同时任教的,原则上不停课,也不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确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授课的,可另请教师代课。教学系应将代课情况报教学工作部。

第二十五条在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出席学术会议或其它公差(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2、任课教师因病临时请假。

3、由于采用电化教学、现场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方式,需要更换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4、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或代课(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调(停)课、代课必须办理的有关手续:

1、因生病、外出开会、科研、学习、直系亲属生病或病丧等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的教师,须事先在教学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填写好调(停)课、代课申请表,经所在系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教务秘书送教学工作部。

2、教学工作部审核批准后,由教学运行管理人员调整并填发调(停)课或代课通知单。调(停)课、代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课程所在教学系部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教学系通知学生。

第二十七条更换任课教师,需以文字材料报教学工作部备案。擅自停课、调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将视情况按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教学管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