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统称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身体条件合格,学院核实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原籍治疗,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系应将学生报到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须足额缴纳学杂费,才能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教学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无故超过2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按学院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的应尽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均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学工作部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各系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汇总报教学工作部。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最多可修读六年(含留、降级)。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都对应一定的学分。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及任意选修课三种。
必修课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且不能替换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专业方向选修课程,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生就业面向的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若干组课程。学生须按规定学分按组选修。
任意选修课程分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两部分。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是在全院范围内自行选修的课程,是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修够学分。从2015级起,学生必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和技能学分才能毕业。创新和技能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并取得一定成绩,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等,或参加各类技能性活动(含专业技能和其它应用技能)并获得等级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而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其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见《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创新学分与技能学分管理条例》。
专业任意选修课程是为学生拓展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支持个性发展而设置的,学生可以在本专业提供的专业任意选修课内自行选修而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拓展学生个性和视野,学院设立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并建立成绩加权和学分转换机制。
凡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性活动或各类技能性活动获得等级奖励或水平资格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均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学生所获认定学分超过毕业规定应获学分以上部分的均可折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任选课程学分或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参加学科竞赛所获奖励学分还可折抵对应专业相关集中实践课程学分。
凡积极参加学院为竞赛而组织的封闭训练(寒暑假除外),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可享受当期课程成绩加权。
第十条 学分认定的范围。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学分认定。经认定的学分确认为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
1.学籍异动,包括国内其他高校转入我院学习的、校内转专业的、休学或服兵役后复学的;
2.在校跨校选修课程的;
3.我院派往国外大学学习交流的;
4.经批准保留学籍出国留学后回校继续完成学业的;
5.其他属于学籍异动的。
第十一条学分认定的原则。
1.凡申请认定课程应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类课程,课程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应基本相同,学分数应不低于现行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的学分数;
2.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可视情计入任选课程学分或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只计一类;
3.我院学生跨校修读国内其他本科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由开课学校出具单科成绩证明及相关课程教学大纲。
4.我院学生在国外大学修读的课程成绩,除有国际交流协议外,其余成绩须提供相关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学分认定的程序:学生向所在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总学时、学分和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学工作部认定。成绩一经认定即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登录其原始成绩。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通过注册取得在校学习资格,方能进行课程修读。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修手续修读课程。学生修读课程的门数一般以每学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第十四条 课程选修手续
1.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外,凡选修课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每学期放假前,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前统一公布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各专业公布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生可自行选修一定量的课程。选修名单由学生所在系按选修课程汇总,经系审查后送教学工作部和开课系部。未列入计划的新开选修课由教学工作部审定。
3.除特殊专业或遇特殊情况外,专业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系部应通知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同时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选修人数少于40人(体育类课程30人)不开班,学生须改选其它教学班或其它课程。
4.经一定程序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任意退选或改选。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须在课程开出前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手续。退选、改选课程须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
1.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所在系和教学工作部批准,参加指定的考试,且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交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学工作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3.公共体育课及综合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或某些综合实践环节的,经医院证明、学院审批后,安排其他修读项目。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逐期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但在统计课程平均成绩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级分别对应90、80、70、60、50分。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原则上,考试课程成绩构成为: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考查课程成绩构成为:平时成绩40%,期末考核成绩60%。个别情况确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的,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报教学工作部审批。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该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告知学生。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1/3,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参加学院批准的有关活动、重病或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该课程的补考,或参加最临近重修班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不考虑平时成绩。
第二十一条 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参加免费补考。对考试舞弊者,按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的,经医院证明,由公共与基础课教学部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系主任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教研室,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教务秘书以班为单位填报成绩总表,签名并加盖系部公章后连同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一并报送教学工作部,同时,与学生工作人员一起,向学生家长寄发成绩通知单。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系与教学工作部核对一次成绩,并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各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依据和情况说明,办理成绩修改手续,经教学工作部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院、系两级管理,教学系部负责成绩录入,并填写成绩登记表,教学工作部负责全院各专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和网上管理。
第六章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课程补考
学生正常修读的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对旷考、作弊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经免费补考获得的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按及格成绩记载。全院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设置补考,学生对该课程选修无效,学生须选修相应课程重新修读。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
学生缓考不及格的课程,或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明确提出重修申请,每次申请重修门数不得超过4门。专业任选课程既可以重修,也可以选修另外的专业任选课程;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不重修。学生因旷考、作弊等原因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课程,必修重修。如学生有特殊要求,可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课程重修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
1.办理重修的程序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3-4周向所在系递交重修申请,经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凭收据到所在系办理重修手续。各系根据重修学生申请情况,对重修课程做出教学安排。公共课的重修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
2.重修方式
课程重修有组班重修、随下一年级重修和在教师辅导下自修三种形式。
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时,原则上由有关系部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班重修,上课时间、地点和学时数报教学工作部备查;重修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或经教学工作部批准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原则上,公共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采取组班重修的形式,专业课程采取随下一年级重修的形式。
重修课时原则上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1/3,也不得超过原规定学时数。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学年限制不能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可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辅导时间和地点由开课系部安排。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课程重修结束时,按课程教学要求单独组织考核,亦可与该课程其他修读班级同堂同卷考核,经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课程的考勤、考核资格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七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和系部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按实际排课节数计,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节计)。对旷课的学生,按学院课程修读及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考勤由所在系具体负责。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报所在系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经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部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系主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3.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到所在系销假,请假时经过教学工作部的,还应由学生所在系向学院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应按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原则上按录取专业就读,确需转专业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限于一年级,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学期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期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50%;
2.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学院专家组认定,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跨大类转专业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者在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转入专业原则上不突破标准班额最高限,不另扩班;转出专业,原则上不低于标准班额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当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超过标准班额最高限时,按申请者第一学期所修共性课程考试成绩排队(个别专业若无相同课程则对相近课程做当量处理,相近课程由教学工作部认定),分高者优先。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人才需求变化或教学组织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八条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跨大学科门类的;
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院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拟转入的,需经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转学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需一式五份,除学院和学生本人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计算,因病等原因经学院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1.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四十五条学生个人要求休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必要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须于一周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学生按有关规定应征入伍的,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最长不超过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报教学工作部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学工作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 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警示和退学警示:
1.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应修学分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警示。
2.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应修学分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执行退学警示后其后任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仍达到该学年规定学分的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3.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缴纳学费的。
4.在籍学习时间(含休学)累计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
5.因病应当休学,经学院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有其他属于退学情况的。
第五十条各系每学期开学3周内,应进行学籍清理,并将达到退学警示及各类退学要求的情况报教学工作部。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学工作部审核,报院务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院内公告,同时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需在一周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患者,由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领回。
3.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于接到退学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内应执行退学决定。
5.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6.退学时按上级规定退还应退学杂费。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授予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作为在籍生继续修读或结业。选择在籍修读者,可参加学院正常学习考试;结业者,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对不及格课程申请重修,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修者,只能申领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每年分三次(5月、7月、12月)集中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日期按审核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学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