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芙蓉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大学生自律会与团学组织是在系党委的领导下,系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依照法律,遵循学校的
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依靠全系学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性、服务性组织,是我系党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为了实现对学生会成员的科学管理,使学生会工作走向规范化,有效发挥学生会在学生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同学,提升自我”。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干部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学生干部享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二)学生干部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3)学生干部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受到处分的学生干部,在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二条 学生干部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二)密切联系系部和同学,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努力工作,服从命令,尽职尽责,互相协作。